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401号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蛟龙大道七座。
法定代表人:肖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宋家林。
法定代表人:刘家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华野绿都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