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974号 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B3栋、B4栋、B5栋及二期地下室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9913075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泉塘三期安置区37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ACHN7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608159.43元或相应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704602022000××××)为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159.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61元,由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