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476号 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B3栋、B4栋、B5栋及二期地下室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9913075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泉塘三期安置区37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ACHN7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财保97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159.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61元,由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