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476号
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B3栋、B4栋、B5栋及二期地下室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9913075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泉塘三期安置区37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ACHN7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财保97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159.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61元,由申请人长沙中格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