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

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与宜昌抖船沱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103号
原告: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7261286017,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橙,殷之辂,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抖船沱港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42624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代石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与被告宜昌抖船沱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