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

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宜昌抖船沱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6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7261286017,以下简称石首侨兴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之辂、***,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宜昌抖船沱港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426245,以下简称抖船沱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代石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首侨兴公司与抖船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认:抖船沱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石首侨兴公司合同履约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文书生效后因抖船沱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石首侨兴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因抖船沱公司国已经停止经营多年,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现任法定代表人系***的女儿,***接任后公司除了保留工商营业执照未注销仍未开展任何业务,目前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06执1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