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0民初995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7261286017。
法定代表人:何忠正。
被告:***,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与被告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秦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