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8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首市农业局,住所地:石首市东方大道2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与石首市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首市农业局正在协商中,执行标的待确认,暂不便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首市侨兴建筑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石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