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4民初345号
原告:韶关市信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前进津头岭村北64号首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渔水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百年东街C幢4座3层01、02、03、04、05、06、19、20、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菊花。
原告韶关市信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渔水湾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信嘉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市信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朝霞
书记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