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绿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3民初4268号之一
原告: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南、兴安路西。
被告:北京绿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号*号楼****房间。
被告:***,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
原告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温室内部土建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第八条.8.2.1的约定向被告的账户支付预付款400000元,合同生效。但生效后,被告未进行任何施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预付款4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000元(自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另计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与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温室内部土建施工合同》,双方未就诉讼管辖约定管辖地。诉争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桂林市富川县生态高值农业科技示范园。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河北省高碑店市文苑路文教胡同4号二中住宅楼1单元301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并非申请人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且本案中,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诉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按其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未对案件管辖作出约定,根据民诉法第23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所以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法人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及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加盖单位印章),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