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民辖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驻寿光市文圣街南兴安路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审被告:北京绿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驻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657房间。
上诉人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42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基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该案在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本案的标的为交付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富川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均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管辖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