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378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南兴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592855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润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润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施工款3556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两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修建大棚3个,并出具证明:“墙体出现一切问题与***无关。”后原告依约定履行完毕,但两被告仅支付原告大棚主体建设款后,对于其中清理草皮、处理深坑等费用未予支付,经双方核对两被告尚欠原告16346元。2019年11月3日,两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就上述大棚修补墙体,并约定每米220元,共76米,补墙总费用为16720元。2019年11月25日,两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上述一个大棚平棚底,并约定工程价款2500元,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以上总计3556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 润宏公司辩称,2020年2月,原告***以***和***两人为被告,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支付同样的款项。经法庭审理查明,润宏公司已经向原告超额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该判决已经生效,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6日,***以***、***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两人支付其施工款35566元。2020年8月24日,本院出具(2020)鲁078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10月4日,原告***作为乙方,润宏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墙体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集成园区温室墙体。对于工程内容,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建设温室土墙体3个,后墙体最高点7.2米,内径宽21米,下宽10米,上宽2米至2.2米;山墙最高点8.2米,山墙下宽10米,上宽1.8米至2米,所有大棚总计1023米。技术要求:砌筑墙体前必须用轨车来回3次往返碾压,借以压实墙体地基。筑坝墙体时,拖拉机每次上土厚度不应超过50厘米,来回碾压次数不低于3次,要碾压均匀,层层叠压不能漏压留有空隙或压不到边等情况。切刷墙体时,要切直切平,不能弯曲。前沿墙体要切直切平,不能弯曲或大面积凹凸。山墙外侧要顺斜坡切平,现面要清理干净,不能有大面积覆土,要将覆土填平到地面。温室棚底要整平,东西及南北落差不应大于10厘米。对于施工工期,合同约定为10天。对于合同价款,合同约定本合同承包总价款为人民币225060元。对于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保证所建该墙体的使用寿命为10年,质保期为一年。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润宏公司通过***、***、***等共向原告付款229250元。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为原告出具证明‘给***补墙76米×220元/米=16720元’。2019年11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量核对明细,该明细载明挖掘机费用9770元,链轨车450元,清理草皮5000元,处理反浆、填及压实1126.4元,总款16346元。”该判决认定***主张的施工款所涉工程在其与润宏公司所订合同的工程范围之内,且润宏公司已支付完毕,驳回了***的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7民终68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公司查询结果明细,(2020)鲁078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6884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施工费35566元,其已在本院(2020)鲁0783民初718号案件中主张权利,***对该案合同签订主体为***与润宏公司双方该主体认定无异议,该判决认定施工款已由润宏公司全额支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且该案已经二审终结现已生效,原告现再次起诉润宏农业要求支付施工费,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可申诉再审,本案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雷 超 书 记 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