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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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4159号



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栋27层。




法定代表人:毛武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平、窦颖东,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西城北路与宗泽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胜华。




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280620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72.57元(以2806200.4元为基数,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此后仍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暂共计:2809372.97元;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本案所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颖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中标被告的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新建工程,次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期工程结算审计后2年内工程款应付至一期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4月17日,原告就被告拖欠案涉工程款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浙0782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确认一期工程造价为56124008元(54762200+1361808),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0日支付至一期工程款的80%,于2021年9月20日支付至95%,于2022年1月20日返还5%的质保金。因上述95%节点的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在该案判决作出之日尚未届满,该判决仅支持至80%节点的工程款。2021年11月16日,原告就剩余的20%的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浙0782民初18780号民事判决,因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该判决仅支持至95%的工程款。另查明,针对一期工程剩余5%的质保金,被告未予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2020)浙0782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21)浙0782民初18780号民事判决复印件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20)浙0782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于2022年1月20日前返还原告一期工程款5%的质保金,即56124008元*5%=2806200.4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被告应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可就上述2806200.4元工程款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因被告逾期返还质保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工程款人民币280620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在人民币2806200.4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7元,由被告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金银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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