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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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309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栋27层。
法定代表人:毛武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挖机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原告为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佛堂镇塔山幼儿园工地进行挖机作业,工程由被告***承包,工程作业完工后2021年6月23日,经结算尚欠原告挖机款60000元,承诺六个月付清,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出具一份欠条。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理由,被告无须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挖机款60000元,6个月内付清,于12月30日之前。后被告***分文未付。
以上事实,有欠条、结算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6万元挖机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未提供任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机款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琳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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