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门窗商行、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16214号 原告:东阳市****门窗商行,住所地东阳市卢宅社区环城北路118号又一村东侧从东到西第8间。 责任人:***,该商行负责人。 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栋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门窗商行为与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3642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门窗商行责任人***、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9月24日,原告东阳市****门窗商行与被告***就由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义乌市塔山中心幼儿园围墙护栏加工安装协议,并支付定金13000元。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第二被告在微信上结算,总承揽款为49428元。经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该项工程系承包给第二被告***,承揽款应由被告***承担,与公司无关,并提供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一份。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门窗商行承揽款364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浙江广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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