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6191号
原告:中涛建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区梨双路与鄱阳南路交口锦商科技园29-2。
法定代表人:陈喜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冯嵱。
原告中涛建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涛建工(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 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若琳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