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2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曾照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彩丽北道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1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天津***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上诉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亚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李 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光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