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78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环德(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北侧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第1号楼11层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890192778。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68939115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德(福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决定与被执行人同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20)闽0783执1882号案件并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783执5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