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3009号
原告:大理绿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权西屏路锦兴福园B幢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67134791B。
法定代表人:罗思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倩,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诚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新村(满江建材厂C幢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16232385M。
法定代表人:伍秀碧。
原告大理绿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诚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此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绿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7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袁惠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丽艳
书记员张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