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3执349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奥奇丽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日凡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第018栋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调解完毕,该案(2019)湘0103民初4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6200元,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2524元,执行费1530元,以上共计1102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日凡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2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