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8民初1663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湘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奥奇丽路。
法定代表人:孔庆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邦云,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西湘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瑞,被告湘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000元并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27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4日、26日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方“梧州、恒大绿洲喷雾系统及园林亮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合同书》中约定完工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被告在工程完工经验收后在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97%的工程款并在半年保质期到后支付3%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核算确定应支付原告方的工程款合计27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了170000元(大写:拾柒万元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因被告付款延误,每逾期一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为催促被告尽快还款,原告作出免除被告5000元债务的承诺,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方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5万元、7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并向原告邮寄了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还款计划》,两份《还款计划》均明确如因被告未在上述约定时间付清工程款,原告有权按照《合同书》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原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施工合同书》及《合同书》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另一方聘请律师的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湘瑞公司辩称,1、原告施工工程因没有验收合格,另外找人施工产生的费用,原告应当承担;2、合同总金额为270500元,不是275000元;3、已支付有费用,原告方按275000元基数主张违约金不能成立;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5、税金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方应该把税票拿给我方,我方才能付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1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两份《施工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梧州.恒大绿洲样板房亮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合同总金额分别为65500元、205000元;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全款;项目工期为15天,分别为2017年11月30日、12月10日以前完工;如甲方付款延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仍不能正常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欠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发生纠纷,败诉方应承担另一方聘请律师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质期半年,乙方负责维修。
后工程验收合格。2018年2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孔庆元催要工程款270500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其中,2018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2018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
此后双方协商还款。2020年3月3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还款计划》。2020年4月20日,孔庆元向原告出具书面《还款计划》,载明原告依约完成案涉项目施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截至目前,被告就此工程仍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未付,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第一期,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第二期:余下5万元工程款,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前还清,若原告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付清工程款,原告保留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载明,以前所有欠款单据作废。
被告未按还款计划支付款项。2020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原告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今天收到3万,下周还有2万,11月前还有5万”。
另查明,原告就本案委托了律师进行诉讼,律师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施工合同书》、《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计划、发票、违约金计算表、代理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向原告陆续还款,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原告对2020年3月30日微信聊天中的还款计划及2020年4月20日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并未提出异议,同时结合原告在2020年6月19日收到被告支付30000元后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今天收到3万,下周还有2万,11月前还有5万”,可以认定双方对还款计划中载明的金额进行了认可,故被告尚欠原告700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05000元。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被告付款延误,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催告后7日内仍不能正常支付,应当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每日按照欠款总额的5‰收取,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被告要求降低收取,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支付标准调整为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2倍计算,即按年利率7.7%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还款材料,结合案件事实,分段认定违约金: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8月9日,违约金为170500×7.7%÷365×173天=6222.55元,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2月3日,140500×7.7%÷365×176天=5216.59元,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4月20日,130500×7.7%÷365×441天=12140.79元,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100000×7.7%÷365×58天=1223.56元。以上违约金合计24803.49元。2020年6月20日以后的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持律师费用。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发票,本院支持律师费6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承揽的案涉工程未验收合格,应当扣减履行整改费用的主张,因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故对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湘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70000元及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违约金24803.49元;2020年6月20日起违约金以未付款金额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湘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被告广西湘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雨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