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182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徐州万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时代广场1-1-9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1-1102室。
原告**与被告徐州万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或汇款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的账户中,账号:10×××03)。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