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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关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斯市。
法定代表人:周习哲,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斯江南新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
法定代表人:袁大安,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原审第三人***斯江南新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新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荣晟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271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疆伊犁州***斯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荣晟公司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荣晟公司不是案涉运维合同的相对方,也从未与正泰公司签订过有关运维服务的合同,荣晟公司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二、本案第三人江南新丰公司才是真正的适格诉讼主体,本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首先,正泰公司和本案真正的被告即本案第三人江南新丰公司注册地均在新疆伊犁州***斯市,属于***斯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其次,正泰公司与本案第三人江南新丰公司签订的运维合同签订地点在***斯市,且运维合同的相对方是江南新丰公司,本案应由新疆伊犁州***斯市人民法院管辖。
正泰公司答辩称,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荣晟公司住所地在**关市xxx,该住所地系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并非合同争议纠纷案件,以次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而且主体是否适格属于实体问题,不是管辖权问题。请求驳回荣晟公司的上诉请求,裁定本案由**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荣晟公司住所地为**关市。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至于荣晟公司及江南新丰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在管辖权异议中不予审查。综上,荣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辉国审判员张熙文审判员石小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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