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24执1027号

关于***与**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95,640.00元、利息601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16.88元、案件受理费219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67.0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本通知所依据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