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财保11号
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南通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柏树墩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蒋跃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左权县人民法院(2022)晋0722执235号执行款1109380元执行款进行为期一年的扣留。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左权县人民法院(2022)晋0722执235号执行款1109380元执行款进行为期一年的扣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左权县人民法院(2022)晋0722执235号执行款110938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孟丽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