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605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蒋某。
被告: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某。
被告: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1、南通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1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  晓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