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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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民终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那吉镇中央商厦。
法定代表人:孔庆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田,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区十总镇柏树墩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蒋小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倚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2020)内07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因双方和解申请撤回上诉”为由,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9.62元,减半收取8279.81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79.8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福良
审 判 员 李洪波
审 判 员 印 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斯 琴
书 记 员 单志晶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