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03民初6399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宜,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鑫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武滨北路9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宜、***鑫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宜、**建源公司共同向***支付经济损失费15890元;2.判令**宜、**建源公司共同向***支付合同违约金4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宜、**建源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进场前由于**宜和江汉区福利院沟通有误,导致工人等待三天才进场,造成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成本增加,进场后现场与实际工程量严重不符,先前报300套暖气片更换,实际有900-1000套暖气片,此时与**宜沟通不理,十几人做了三天,期间和**宜重新报价,**宜说报价太高后直接另请他人进场施工,***多次讨要人工费均不支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宜未到庭应诉,**后发表意见如下:1.***于2022年7月13日至7月15日进场施工3天,之后因为甲方设计图需要更改以及疫情等原因停工八天左右,后***主张工程量增加,要求将合同总价由240000元增加到460000元,**宜没同意,之后***就没有再做了。2.三天施工期间,大工加小工一共13人,劳务费共计11000元,这个金额当时***也是同意的。3.**宜在2022年7月25日收到了**建源公司支付的15000元,该部分款项**宜没有支付给***,而是支付给了其他人。4.**建源公司的高总和**宜协商好,由**建源公司直接向***支付劳务费,**宜不应承担支付义务。
**建源公司辩称:1.***主张的经济损失费,**建源公司已经支付给**宜。2.违约金是***和**宜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与**建源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宜(甲方)与***(乙方)签订《采暖改造工程劳务作业协议书》,约定:本项目总价为240000元,将江汉区福利院采暖改造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乙方,乙方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负责,管理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含税钱);合同工期80日历天内完成,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的进场时间起算;乙方应按相关规范、设计图纸以及甲方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劳务作业范围包括锅炉房维护、主管维护、ABCD四栋综合楼的采暖改造(旧件拆除恢复、采暖设施预制、安装、试压、智能系统的安装维护、二次转运、清场)并含所有施工工具(以上不包含室外项目施工,如需要施工作业需另外计算费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不得反悔,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期交工验收,如因乙方质量问题以及工期不能满足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提供的材料造成本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造成以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协议总价的20%违约金。
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23日期间,**宜与***微信聊天记录摘录部分内容如下,“2022年7月11日,**宜:我下午去福利院领导层开会,可能明天就可以进场,确定好我会通知你。***:好,越早通知越好。***:明早几点到现场,后天准时开工,你还有其他要交代的吗?**宜:明天把你们的施工设备那些拿到仓库里来,再去把施工中要用的架梯也拿过来,后天进场时就可以直接做事,晚一点我把拿架梯的位置发你。(**宜发送位置“武汉海景花园北区菜鸟驿站”)。***:收到。”“2022年7月12日,***:**,我快到了,八点钟的样子到的了。**宜:把你车拍个照发我。**宜:你们到了没有,开门的师傅在那里等了蛮长时间啦。***:你是只要名单身份证,还是说要核酸那些,你说清楚。**宜:名单发了再发行程健康码。”“2022年7月13日,***:**你吃完了没有,门口我和你碰个头。**宜:我先去吃饭。***:好的,你吃完饭你看是在哪个门口,我跟你碰个头讲一下。”“2022年7月15日,***:今晚上几点碰面。**宜:你把我和你签的合同好好看一遍,施工按设计图纸。开工了就没有停的。但你现在若决定不做,随时可以出场,我已把我另外工地的大小工,确定好人数调过来,所有需要的工具都是现成的,在三眼桥工地放着。***:见面谈一下。**宜:我在东湖,一时回不了。你让**和我打电话。如果决定明天不进场,晚上就说好,我好安排,通知院方和配合我施工的人员,明天进场的人员调整。***:你有空时再与我联系,在明晚10点确定此事,必须面谈,请与不请**都可以。**宜:我是跟他签,结果出来一个你,所有该交代、谈的都跟他说了,不明白的你也只问他。等不了明天,你决定明天不进场,我就另安排。”“2022年7月17日,**宜:明天要开工。***:明天开工可以,就是我们必须现在面谈,把这个事情搞清楚知道吧,又不需要你变更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啊,你搞了三天打三天烂账,甲方的投资也要变更的,乱改是吧。**宜:我昨天进去和院方都看了,你已经完成的部分不错,只是好像如果按施工的人数和天数,这个进度慢了些,也可能是没有安排好,浪费了一些时间。室内里基本上只有优化,没有什么变动。但是还要审计和院方领导通过,才改得了。这部分先不动,放着,等通过了再定,费用上看审计如何过,到时我们俩再协商。明天我到现场跟你们一起,看下一天的进度,后面规划好,应该少浪费很多时间。***:明天几点去现场,我只带工程师来把工程量计算出来,总价敲定,我建议BCD栋做一次报价,因为A栋暂时看不了现场,防止报价不准。**宜:那就这样吧,明天我带另一个施工队头也来,我的总包价格不会变多少,你觉得可以做,还是按原合同进行。觉得做不来,就交给别的队伍上。***:明天几点去现场。**宜:一会施工队头要打电话我,看他能多早到,我再发时间你。***:好。”“2022年7月20日,(***发送费用明细)。**宜:那直接去法院了解吧。我没有违约,是你自己不按合同来做。***:同意。**宜:本来是准备跟你好了的,你不按合同来施工,临时加价,而且是狮子大开口,不好意思,我满足不了你。你这样漫天要价,是觉得我很好欺负是吧,那就法院见。***:从开始你这边隐瞒工程量、人证、物证都有,我会陪你到底。**宜:奉陪。”“2022年8月23日,**宜:***,一会夏总会过来,刚才那张清单我已经签字了,如果项目部盖章了,您的钱就按高总说的把卡号给他们,直接打给您。”
另查明,**建源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武汉市江汉区社会福利院签订合同,后**建源公司的项目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武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22年7月8日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江汉区社会福利院采暖改造工程,工程地址为江汉区福利院,合同总价为530000元;分包范围按**建源公司与工程发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或增加工程中的劳务工程。劳务范围包括人工(含锅炉房维护、主管维护、ABCD四栋综合楼的采暖改造)并含所有施工工具(辅料不算);总日历工期天数暂定88天;乙方根据甲方项目进度需要安排具有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劳务工进场施工;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本工程项目全部的劳务及其管理人员的工资,乙方履行该项义务不以乙方收到甲方支付劳务费为前提;施工人员进场后,每人按月3000元支付生活费;乙方自行招聘完成本合同约定劳务的全部劳务工及管理人员,劳务工及管理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负责与劳务工及管理人员聘用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安排工作任务、支付劳动报酬等。审理过程中,**宜称其和**系朋友关系,**让**宜帮他介绍工人进场施工。
还查明,2022年8月23日,**建源公司向**宜、**出具《出场清算单》,载明:“**、**宜班组,本项目(江汉福利院暖通改造项目)自开工以来,鉴于该劳务班组施工进度、质量全不符合我方要求,并管理混乱,有工人投诉拖欠工资现象,经我方项目部决定请该班组清算出场,现对已完成工作量做以下统计。一、锅炉房检查排查1200元,二、B栋1-7楼拆除,21间房×150元=3150元,三、仓库、围场接电、文明施工2000元,四、B栋21间房开孔、下套管、给水管、立管、套管预制800-900个,已完成计11500元,五、材料更换转运费10×220元=2200元,六、焊接、顶楼补工,12个工×350元=4200元,七、7月16日-8月10日人员补工,36个工×220元=7920元,总计32170元(工程量)-15000元生活费(已预支)-127×15每天餐费=15265元,委托将此尾款按花名册直接支付给工人。以上结算双方无异议,后续如有任何支付问题(包括农民工工资),**、**宜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宜在该清算单下方签字确认。**建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宜转账15000元,2022年8月24日至8月25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6360元。
庭审中,***表示其主张的15890元费用包括:进场前准备即2022年7月12日2个工,进场施工即2022年7月13日12个工、2022年7月14日10个工、2022年7月15日11个工,退场后2个工,共计37个工,每个工370元,运费和工人交通费1000元以及工人三天等待生活费1200元。
本院认为,案涉《采暖改造工程劳务作业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三天,**宜应依约向***支付该期间的劳务费用。因双方并未对费用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对其主张的劳务工数量、单价及运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宜自认劳务费金额为11000元,故本院确认**宜应向***支付劳务费11000元。关于违约金,因**宜不存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行为,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建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应对**宜欠付的劳务费用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宜辩称应由**建源公司直接向***支付劳务费用,但缺乏充足证据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建源公司辩称其已将所有费用支付给**宜故不应再向***支付,对此本院认为,**建源公司与**宜之间的内部结算不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被告***鑫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1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负担579元(已付),被告**宜、被告***鑫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