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五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兴业路招南工业园4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4Q57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斗***珠家居建材城4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MA491YXB0J。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五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荆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荆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账号4205********的银行存款508425.12元。现佛山市五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五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荆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账号4205********的银行存款508425.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