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83号
申请人:佛山市五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兴业路招南工业园4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4Q57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斗***珠家居建材城4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MA491YXB0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五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荆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8425.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五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8425.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62.1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五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