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迪建设有限公司

胡来发与广东冠迪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民初44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3民初4415号
原告:胡来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冠迪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熊冬元,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
本院审理原告胡来发诉被告广东冠迪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熊冬元、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冶金建设公司拖欠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来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来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来发负担。
审判长万晓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