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1295号
原告:***,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晋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疫情影响,原、被告无法来法庭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