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977号之三
原告:***,男,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
被告:**,男,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住该村124号。
被告: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湟源县申中乡星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晋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