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979号 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 被申请人:**,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 被申请人: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湟源县申中乡星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海湖新区西川南路山***2期4号楼1**14楼11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市平安区富硒牦牛产业园养殖场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部的工程款20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市平安区富硒牦牛产业园养殖场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部的工程款20万元,期限为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