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976号之一
原告:***,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
被告:**,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
被告: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湟源县申中乡星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晋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湟源万鑫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路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