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3民终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31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2225.92(某甲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12.9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返还某甲公司1112.96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