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11民初15461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合肥伟纳德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936号铭座大厦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24208E(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安徽创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1255号合肥万达文旅新城32幢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7028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代办服务费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自2020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各项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7月10日签订了《资质代办合同》,约定由合肥伟纳德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代为申报和办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加安许,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为27万元整,3日内支付给原告预付款7万元、兼职人员全部资质上报前支付10万元、资质公示期结束当日付5万元,下剩5万元在安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简称)通过当日支付。同时合同约定:资质安许内所有人员社保由甲方购买,人员资料达到申报
条件,进度款10万元到位后5个月左右资质证书可以公示。原告接受委托后,积极办理,后因被告原因法人证书直到2020年7月6日才拿到,按照合同约定:人员资料达到申报条件,进度款10万元到位后5个月左右资质证书可以公示。因此原告积极办理,在2020年11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人员资料达到申报条件后的5个月时间。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下剩的5万元,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
被告答辩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
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
裁判理由
被告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被告安徽创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伟纳德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海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