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冠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080号 原告:青海冠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MA75956B5B,住所地: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佐署村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蒙古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OMA75517J4D,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冠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冠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冠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冠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计1813元,由原告青海冠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帅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