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179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云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FXX9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人民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30015147742D。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对其案涉房屋受损原因及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云南思欧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云南力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云南力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出具工作商请函,要求另行委托有设计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房屋修复方案,本院委托云南平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要求补充提交相关鉴定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将材料提交该鉴定公司,现尚在鉴定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