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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常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1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常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蓝色港湾花园3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6803758F。
法定代表人周曙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常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常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411执19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倪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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