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景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泽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美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6722号之一
原告:山东泽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中央科技产业园国豪路6号。
法定代表人:候思路,经理。
被告:天津美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1号楼711。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经理。
原告山东泽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美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2022年4月12日,山东泽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泽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0元,保全费1537.5元,合计3717.5元,由山东泽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