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1951号
原告:怀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东花园镇羊儿岭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霄,男,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建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存瑞镇东梁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校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建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怀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宇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