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2129号
原告:广州市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马克村骏马大道桥福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7352379D。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涛,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远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大道888号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3DN0N。
法定代表人:李元杰。
被告:中山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8号尚湖轩2期商业楼2-19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RT5L1T。
法定代表人:袁春宝。
原告广州市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远益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6元,减半收取计715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2153元(原告广州市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930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州市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153元),由原告广州市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简 聪
人民陪审员 李伟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