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工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0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马村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温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慧娟,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446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健
审判员贾慧贤
代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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