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工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11民初977号
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市和煦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爱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宋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