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6904号
原告: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中侨中心C座1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准大道588号金悦大厦A座904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连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丽丰一品C1办公商业楼19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被告安徽连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志皖建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