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鑫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顺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鑫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960号之一 原告:青岛天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KA3ADH9Q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鑫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P49JY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明。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明。 原告青岛天顺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鑫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青岛天顺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501823.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01823.29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天顺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时间之内未提供被告**、**的具体个人信息,故其起诉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天顺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中鑫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313元,全额退还;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青岛天顺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案件登记号:186800000633118。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