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2民初31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现住该地。
原告:***,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居民,现住青海省都兰县。
原告:周红宇,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现住该地。
被告:赵元庆,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乌兰县居民,现住该地。
被告:青海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晓莉,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西宁市城中区居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四川省南部县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西宁市城西区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红宇与被告赵元庆、青海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周红宇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宇以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红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周红宇负担。
审 判 员 赵波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殷万梅
书 记 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