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青海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514号
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青海省***市长江路华明建材物流园一期B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经营者:孙俊杰,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攀,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职工,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
法定代表人:王晓莉,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青海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毕全部租赁费(1500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72元,减半收取计196.86元,由原告***顺德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陈     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