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7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鹰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鹰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周 嫄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