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鹰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鹰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238号 申请人:广东鹰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812室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U7D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和盛街38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QETG5G。 法定代表人:罗江海。 被申请人:广州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6AA8K。 法定代表人:罗江海。 申请人广东鹰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鹰扬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19319.69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9319.6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